第7章 对簿公堂
第7章 对簿公堂 (第2/2页)身着法官袍的刘宪光目光扫视全场后,朝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点了点头。
书记员紧接着向法官汇报:
“报告审判长,开庭人员身份已核实,原被告均已到庭!”
主审法官刘宪光听完点点头,敲响法槌:
“咚!”
“原告李言诉被告蔡银花、郭建彬继承纠纷一案,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,由我本人,刘宪光,担任案件主审法官,法官龚明、崔岚组成合议庭,书记员.....”
“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及其他办案人员是否有异议?是否申请回避?”
“无异议。”
“没有。”
“好,现在开庭!”
“请原告陈述诉讼请求。”
李言进行庭审发言:
“尊敬的审判庭,原告诉讼请求如下:
一、确认被告蔡银花所持遗嘱无效。
二、判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潘苓名下永兴路16号房产及被继承人其他遗产。
三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。
陈述完毕。”
主审法官刘宪光点点头。
三位法官此前已经熟悉过案件材料。
“请原告进一步陈述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。”刘宪光道。
“原告事实和理由与此前提交的诉状一致。
简言之,被继承人潘苓生前并未立下遗嘱,原告系被继承人的外甥,与被继承人潘苓存在血缘关系,属于近亲属范畴,在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情形下,原告于情于理于法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潘苓所留遗产...”
李言陈述完毕后,主审法官目光转而看向被告席,说道:
“下面请两名被告答辩。”
郭建彬看向三位法官,缓缓道:
“尊敬的合议庭及各位法官,两被告共同答辩如下,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,请求法院依法驳回!
原告身份存疑,与被继承人是否血缘关系这一点尚待厘清。
退言之,即使原告确系被继承人外甥,其身份也不属于合法的继承人,不具备继承资格。
此外,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,已将永兴路16号房产通过遗赠方式赠与照顾其多年的保姆蔡银花。
该遗嘱、真实、合法有效,本案不涉及法定继承,应按遗嘱继承,永兴路16号房产归蔡银花....”
主审法官听完郭建彬的答辩,看向另一名被告蔡银花,询问道:
“被告蔡银花,有无答辩意见补充?”
蔡银花看了眼郭建彬,见其微微摇头,她道:“没有补充,郭律师说的就是我的意思。”
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所言并未发表意见,推进庭审程序:
“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,请原告和被告进行举证和质证,法庭也会向双方进行提问。”
李言早已将己方证据材料分门别类梳理好。
每份证据的主要内容以及想要证明的目的,都已经形成书面文件,条理十分清晰。
“原告证据详见此前提交的原告证据目录,第一组证据是....”
在李言发言的同时,几位法官一边翻看着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,不时在上面进行勾画。
“原告举证完毕。”
“下面请两被告对原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。”
郭建彬此前早已经看过李言提交的证据,却还是故意拖延了一会儿,才说:
“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,我方需要核对原件后才能进行质证。”